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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新浪新闻http://sc.sina.com.cn/health/bgt/2013-03-13/135123108.html
在2012“两会”召开前夕,聊城市政协委员丁业强提交了一份《关于整顿医疗市场取缔黑诊所的建议》的提案。他指出,近年来,城镇医疗市场混乱,无证门诊充斥大街小巷,医院承包科室现象屡禁不止。
卫生部早已把医疗机构对外承包、出租科室定为非法行医的一种,相关地方执法部门也屡次对这种行为进行了打击、整顿,但据业内人士透露,科室承包现象不但没有被消灭,而且涉及到整形美容、泌尿科、肛肠科等多个领域,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了。
暗访承包科室:独立收费系统、雇员不在医院花名册
承包科室以医院的名义对外接诊,提供诊疗服务,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也给市民健康埋下了隐患。
一位曾在一家被承包的整形美容科工作过的策划小马告诉39健康网编辑,据他所知,全国有很多知名公立医院的部分科室都承包了出去,这其中甚至包括不少三甲医院和部队医院的科室。
39健康网编辑来到小马工作过的那家广州知名三甲医院XXX科,该科室位于医院内部大楼,占了小半楼层,护士和医生都穿着该院的服装,看着跟其它的科室并无不同。但让人意外的,XXX科里却有独立的计价收费台。小 马告诉39健康网编辑,科室里的服装都是承包人跟医院购买的,“医院出租科室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嘛。”
小马说,“我们平时每天也同样穿着标有这家医院字样的白大褂,也在员工食堂就餐,但是不享受员工食堂,只能去向患者、家属开放的食堂。在人事关系方面,我们跟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在医院人事科的名册里是没有名字的。”“只要承包人点头,就算聘用成功了,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连合同也不用签。”小马说,为了防止出现“泄密”,科室每次发工资都是给现金,从来没有给过工资条,员工也没权利要求科室出具就业证明等资料。
39健康网编辑在医院官方网站上看到,该院除了设置有“烧伤科、整形科、手外科、周围血管科,肛肠科”之外,还有一个“医学xxx美容中心”;蹊跷的是,这个科室的域名与其它科室并不相同,更像是一个独立设置的网站。据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人士透露,这种承包科室往往有自己的收费系统,与医院分开;这种单独收费的科室往往就可能是被承包的科室。此外,科室里的人员都是承包负责人自己聘用的,不需要向医院报备,人员流动性也较大,存在较多管理漏洞。
揭秘:外包科室爱大肆做广告、包装专家
院方爱“出租”的莫过于给泌尿科、男科、整形科,肛肠科等涉及病人隐私、医疗风险相对不高的科室。此外,乙肝、糖尿病、皮肤病等难以的慢性病科室受承包人青睐——这些科室的利润都比较高,患者也很容易被“忽悠”。
这些被承包的科室还有一大共同的特点:经常在媒体上做各种软、硬广告,吹嘘包装专家和技术,利用各种节日做噱头搞优惠促销。可以这么说"媒体上大肆鼓吹公立医院品牌宣传某个科室的广告,都可定性为承包科室" ,一个承包科室负责人曾扬言,在媒体上做广告的医院科室绝大部分都是被承包,这点早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了。
利益链条:“大包”、“小包”瓜分利润
据香港医院管理研究专家庄一强介绍,目前,国内医院科室外包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科室外包”,另一种是“出租科室”,俗称“大包”和“小包”。
所谓科室外包或出租科室是指,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将其内部的某一个或某一些科室交由一定的租赁或承包主体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进行经营的行为。
科室外包和出租科室无本质的区别,但存在微妙的差别:在“出租科室”这种表现形式中,医院会收取一定的房租后再与承包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作为出租方的医疗机构,通常只是向承租方提供经营场所及科室名称,且此经营场所通常在出租方的诊疗大楼或门诊大楼之内;而在“外包科室”这种表现形式中,承包人每月向医院缴纳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所有的收入全归承包人,与出租科室相同,在科室外包中,发包方也会向承包方提供一定的经营场所,但在科室外包这种经营行为中,有时医疗机构也会将其原有科室中的人员、设备等一并由承包人管理。
以xx承包科室为例,公立医院定位于基础性医疗服务,而xxx室却是特殊需求项目,且大部分项目不在医保报销之列,因此二者并无明显的利益冲突。
目前全国大概有70%的公立医院xxx科涉及到科室外包,与公立医院整体垄断医疗市场相反,民营医疗在xxx领域掌控了半壁江山以上。
据知情人士介绍,医院方面与承包者签订“联营合作协议”,约定院方提供专科诊室,每租一间房,院方配备桌子、椅凳等基本的用品。而承包者则在规定日期向院方交一定数目的管理费,多少要看所承包科室的大小,同时还要向医院交纳一定数目风险抵押金。而院方在收了租金后,和承包人在药费、治疗费方面按一定比例分成。
打击无力:规定不明 检查不易
其实早在2006年,卫生部就发出过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疗机构严禁出租承包科室,并根据有关行政、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这就是说,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就等于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但在实际执行时,检查部门对于打击科室外包总显得有些“有心无力”:
一是承包科室大多数都挂靠在正规医院里,不容易查清辨别真伪。
二是承包科室者与医院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不少的医院有“保护”承包者的“义务”,收集证据的过程比较艰难。光靠查收费合不合理、医务人员是不是本院医生、有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等,一般查不出什么漏洞。
三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没有对承包、出租科室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在2004年卫生部下发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把承包、出租科室定为违反法规的行为。但对出租、承包科室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合作”、“托管”等的关系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政策上的困难。